公然售卖高仿“百威”啤酒 被判赔320万!
  by:创因科技   发布时间:2020-02-11 16:07:47

近日,百威啤酒公司成功阻击高仿“百威”啤酒,判赔320万。

因百威公司发现一食品店销售高仿“百威”啤酒,遂把生产方、监制方连同食品店一起告上法院。


百威维权


上海浦东张江一家食品店内惊现高仿“百威”啤酒,整体装潢以红白搭配为主基调,罐体正面也使用老鹰、绶带、麦穗、艺术体等要素,罐体上还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乍一看颇有百威啤酒既视感。然而,这并非权利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品。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两家江西企业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等。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Baiwanbeer”侵害涉案第1711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罐体背面以白色字体出现的“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未将“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经查,并无证据显示案外人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或从事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活动。而被诉侵权产品标明由蓝色柔情公司监制、百惠公司制造,二者将其公司名称、商标等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可以认定为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原告主张二者共同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行为,法院予以确认。


因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涉案商标的许可费均未能查明,浦东新区法院在充分考量原告的百威品牌啤酒、涉案商标、涉案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判决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商标侵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几种行为您是否了解?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创因科技提醒:


为了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搭便车”、“攀附”等行为必然将被打击和规制。若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用于企业字号、产品包装、宣传等行为时,则有发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而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前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可以及时打击并且降低损失。做好知识产权长期规划,唯有抢占先机,才能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理利益。


创因科技,一家专注于打造专业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新体系的服务公司。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及移动互联网技术,依托各类行业资源,为国内外权利人(企业、个体等)搭建一个专业简便、快捷、互通、多维的互联网电商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电商及其产品的线上线下流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保护、监测、维权、扶持、运营等一站式整理解决方案。

创因科技联系方式为:

座机:0571-85108520

魏先生:17767166925 (微信同号)

朱先生:17706405450 (微信同号)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EFC(欧美金融城) 美国中心南楼 T4-23楼

欢迎通过以上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定制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