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了相关术语问题之后,我们在这一讲里将讨论专利法上一个比较复杂但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即专利法上的主体问题。一提起专利法上的主体,就会有人想到了专利权人。虽然专利法第1条把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但专利法上的主体其实并不只有专利权人。
『发明人』
☀范围界定
专利法上的主体问题,首先要从发明人开始。这里说的发明人,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的。如果包括外观设计,则准确的说法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简便起见,我们这里只讨论发明人。
☀不同名称
发明人是专利法上的一个“专用”名词,在别的法律中有其他的称谓。在专利法上,发明和实用新型被定义为新的技术方案。其实,为解决一个技术问题而提出一种新的方案,在不同的法律之下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在合同法中被称为技术成果或科技成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也被称为科技成果,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称为技术秘密。这些成果的完成人,换到专利法上就叫发明人。因此,在这些成果申请专利之前,我们不一定非要把它们称为发明不可,但在观念上一定要清楚,它们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这些成果的完成人,同样享有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或利益。
☀内涵解读
1.概念
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虽然这里的“实质性特点”与“创造性贡献”的确切含义都需要进一步解释,但可以明确的是,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特定关系
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发明人理解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来完成发明的那个自然人,他与发明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关系:创造者与创造物。发明人是发明的创造者,发明是发明人的创造物。因此,对于特定的发明来说,发明人是一种身份,就与著作权法上作者的身份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这种身份上的联系,不论发明人是否对其发明享有经济性权利或利益,都是不能割裂的。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专利法第17条规定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
☀申请程序的产物
专利申请人是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专利的那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专利申请人”这个称谓,只有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才有意义,甚至可以说是专利申请程序的产物。在专利法上,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申请的,只有那些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才有资格提出专利,没有专利申请权的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是无效的,不产生申请的法律效力。
☀与专利申请权
合格的专利申请人必定享有专利申请权,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却未必就是专利申请人。这其中的道理并不难理解:一个人虽然享有专利申请权,但未提出专利申请,未进入申请程序,就不能被称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权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职务发明的单位,也可以来自有专利申请权的人的转让。因此,发明人与专利申请权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享有专利申请权或已将申请权转让的发明人,以及虽有专利申请权但未提出申请的发明人,都不能称为专利申请人。
『概念辨析』
1.发明人Vs专利申请人
如果发明人享有专利申请权,并且已经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他就变成了专利申请人。
不过,由于专利申请权是可以转让的,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再将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人就要发生变更,因此,专利申请人与发明创造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创造者与创造物的身份关系。
在申请阶段,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张权利或利益的对象不是发明创造,而是专利申请或称专利申请案,实际上就是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在专利法上,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享有一项特别的权利,即优先权。
2.专利申请人Vs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被批准之后,专利申请人就变成了专利权人。不过,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按专利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其他申请人的申请将被驳回,他们就不可能成为专利权人了。另外,即便只有一个人申请专利,也未必一定会获得授权,专利申请被驳回是一种“常态”。因此,我们可以说专利权人必定是专利申请人,但不能说专利申请人就一定能够成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