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遭“撞脸”,东阿阿胶出手维权
  by:创因科技   发布时间:2020-04-20 14:19:17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阿阿胶公司)出品的阿胶产品久负盛名,然而,该产品外包装引发了一起广受关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东阿阿胶公司诉河南省四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方药业公司)、厦门祝强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祝强大药房)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四方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阿胶产品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出品的阿胶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四方药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等60万元,祝强大药房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维持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阿阿胶公司)出品的阿胶久负盛名,然而,该产品外包装引发了一起广受关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东阿阿胶公司成立于1994年,“东阿”、“东阿阿胶”和“吉祥云”商标均为中国驰名商标。

东阿阿胶公司发现,山东东阿胶城阿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城公司)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经营的商城在“胶城旗=舰店”大量销售和“东阿阿胶”包装、装潢基本相同的“胶城”阿胶。随即以胶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胶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阿胶块产品。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

胶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三大争议焦点】

1.东阿阿胶公司就其生产的东阿阿胶产品是否享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

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东阿阿胶公司的阿胶产品销往全国各省市,使用在产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亦印证产品本身的销量和知名度,多家工商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将东阿股份公司的阿胶产品认定知名商品。综合以上因素,东阿阿胶公司的阿胶产品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
综上,东阿阿胶公司对该包装、装潢的持续性使用,使其产品包装、装潢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起到了区别其他阿胶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和高度的无形商业价值,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2.胶城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比对,胶城公司与东阿阿胶公司生产的阿胶包装虽然在商标、文字内容、说明书字体颜色、底纹纹路等细节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在形状、红黑图案分布组合及上书阿胶文字等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主要、显著视觉特征上相同,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包装、装潢。
综上,胶城公司擅自使用与东阿股份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损害了东阿股份公司的商业利益,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
东阿阿胶公司主张以胶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根据(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917号公证书显示,胶城公司使用涉案包装的四款阿胶产品总销售额达34452524元,东阿阿胶公司主张行业利润率为20%,虽然就该利润率并未提供证据支持,但胶城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产品利润率为5%,即使按照5%计算,获利也达1722626元。
此外,还需考虑胶城公司除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涉案产品外,还将涉案产品提供给其他经营者销售,以及原告为维权进行四次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等情形。
法院对东阿阿胶公司主张的200万元损失予以全额支持,确定的200万元赔偿额中已经考虑了东阿阿胶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创因科技认为,很多产品的外包装经过使用后,可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权利人应对产品包装、装潢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既要做到未雨绸缪,比如加强原创设计、及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进行著作权登记等,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在遭遇被抄袭或模仿时,也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制定周密的维权策略。

部分资料来源于《知识产权报》,不妥请联系删除。